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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慈善总会关于慈善资金物资的募集办法

 来源于:   作者: 发表时间:2015-11-21

 募集慈善资金、慈善物资是发展慈善事业的基础与前提,也是社会团体、企业、公民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乐善好施 、扶贫济困、行善积德、奉献社会的平台和渠道。市慈善总会在市委 、市政府的领导下 ,依靠社会力量,广辟途径,广开财路,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慈善资金、慈善物资。现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公益事业捐 赠法》及《慈 善总会章 程》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筹集目的 。用于赈灾救助、济困扶贫、慈善救助与公益援助。
        第二条 筹集原则 。坚持自愿无偿原则 ,尊重捐赠人意愿原则,精神鼓励原则 。
        第三条 筹集范围 。
       1、各级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资助与捐赠;
       2、国内社会各界人士,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助与捐赠;
       3、港澳台同胞 、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的资助与捐赠;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筹集标的。
       1、人民币、外币及各种有价证券 。
       2、通过各种形式接受的可供开展 慈善事业活动的各种实物 、资产,可供救灾应急性需要的有关物资,以及不适宜用于救助、但可变现的物品。
        第五条 筹集方式。
       1、直接捐赠:捐赠人可直接到本会办理捐赠手续,也可电话联系预约或上门接受捐赠;捐赠 分一次性认捐付款 和一次性认捐分期 付款等两种形式。
       2、设立慈善创始基金。
       3、设立慈善专项基金、冠名基金 。
       4、设立企业慈善基金,留本捐息 。
       5、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
       6、根据捐赠人意愿确定慈善项目。
       7、联办慈善实体。
       8、冠名销售:企业用本会慈善名义开展的销售活动,其销售收入中部分利润纳入慈善资金。
        9、以慈善名义开展的义演、义卖、义赛等多种形式募集慈善资金。
        第六条 凡是向忻州市慈善总会捐赠的款项,直接汇入忻州市慈善总会账户,发给捐赠凭证。捐赠实物直接由慈善总会指定的接收站接收,造册登记,发给捐赠收据。
        第七条  对捐赠者的鼓励。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本会对善款、善物捐赠者采取如下鼓励措施:
      1、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捐赠者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全额扣除,境外捐赠减免进口环节关税 。
      2、根据捐赠者对慈善事业的贡献及表现,分别聘为本 会荣誉会长 、荣誉副会长、顾问,或担任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3、授予忻州市慈善“ 特别贡献奖 ”、 重大贡献奖 ”、突出贡献奖 ”、慈善大使”、慈善使者”等荣誉称号,并向中华慈善总会和省慈善总会推荐。
       4、创始基金捐款人可成为忻州市慈善总会创始人 、永久会员 、永久理事 。其中从捐赠特别突出者中选择若干名授予“忻州市慈善总会奠基人 ”。
        5、各种媒体对捐赠者(征得其同意)的善举进行采访报道 。总会编印和出版各种宣传刊物、资料,对捐赠者的事迹进行宣传、褒扬,并刻碑留名,扩大知名度。
        6、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慈 善事业发展 的意见》,全市精神文明建没考核评比中要把参与慈善事业作为重要评比依据之一,同等条件要优先考虑。各级人大、政协要重视推荐社会责任感强并为慈善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八 条 为了 更多地募集社会资金、物资 ,本会除了利用自身力量和依靠广大会员采取多形式 募集善款、善物外,还欢迎关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热心人参与,利用自己的信息、渠道、人际关系募集慈善资金。对于募集者 募集到的慈善资金 ,市慈善总会将按照《社会募集者管理办 法》给予表彰奖励和募集费用补助。
        第九 条 凡接受定向捐赠 、设立慈善专项基金、建立企业 慈善基金、联办慈善项目、冠名销售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开展义演 、义卖、义赛等 活动,市慈善总会均与他们签订协议。
       第十条 凡收到单位或个人 捐赠的善款 、善物,均 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凭证、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 2011 22 日忻州市慈善总会第一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本办法解 释权属本会常务 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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