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慈善总会监事制度
来源于: 作者: 发表时间:2020-06-10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忻州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设立监事3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执委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执委会的日常工作。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五、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本会财务。 2.对理事和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3.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4.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召开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七、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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