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慈善总会资金社会募集者管理办法
来源于: 作者: 发表时间:2015-11-21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资金募捐工作,扩大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队伍 ,充分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忻 州市慈 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社会募集工 作,由忻州市慈善总会负责实施。凡自愿参加我会募集资金者,必须先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 ,经本会审查批准 ,签订协议,发给委托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 。资金募集者进行的一切募集活动,必须符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检查、监督 。
第三条 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是本会与捐赠人之间的桥梁,其主要工作为动员、联系社会各界,筹募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不得直接参与慈善捐款交接。
第四条 考虑到社会募集者必 需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 、交通 费、宣传策划费等,根据其募集资金的不同情况,本会按所募集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募集者支付募集费用和表彰奖励。
第五条 资金募集者必须与本会密切 配合,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宣传本会宗旨,本会对大额资金捐赠者,依据本会《章程》,发给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并给予表彰。
第六条 募集各类物资的,参照本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本办法由 2011 年 6 月 22 日忻州 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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