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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于:   作者: 发表时间:2015-11-21

一、基金的设立


       第一条 根据忻州市慈善总会章程第二章第四条,捐款人可在总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 。
       第二条 凡市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总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总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专项基金进入忻州市慈善总会帐户,由总会设置专帐进行管理并负责增值,也可经双方协商,设立企业专项基金,由基金捐助者自立帐户进行管理并负责增值 。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最低数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 总会与专项基金捐款人应就基金使用方向、管理办法等签订备忘录 ,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项基金系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 ,不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第八条 捐助人在与总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基金冠名权 ,但在该专项基金名称之前,必须冠以“忻州市慈善总会 ”字样,对外一律称 忻州市慈善总会 X X 专项基金。


二、基金的使 用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 。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一般只能使用该基金增值部分,特殊情况下征得捐 款人同意后 ,可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忻州市慈善总会编制年度预算,总会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总会和基金捐助者均有权否决不符合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及预算。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需向总会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基金使用的预算报告等文件;在申请获准后受益方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提出基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以接受监督 。

三   、基金的监督


        第十三条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总会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监察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如该基金使命已经完成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 ,须经总会执行委员会决定。基金终止后由总会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果进行审计并公开发表,剩余钱物经总会执行委员会批准转为其它社会善款使用,并发表公告。


四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 2011 年 月 22 日忻州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忻州市 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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