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
来源于: 作者: 发表时间:2015-1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定名为“忻州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 ”,简称创始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所在地为中国忻州。
第十一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以本会创始人的身份参与国内外重要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隐匿姓名,有权委托其他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第 五章 运 营 第十三条 创始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 则,以保证基金本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基金不动本只取息,特殊 情况需动用本金,需经执行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为本会创始人。
第五条 创始基金的基本金力争达到人民币 2000 万元 。
第二章 来 源
第六条 创始基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款。捐款人不限民族、国别、以及信仰 ,不限法人或自然人。
第七条 凡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志愿成为创始基金捐款人的,单位需捐款人民币 5 万元以上,个人需捐赠人民币1 万元以上(含等额外币)。
第三章 用 途
第八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用途:
(1)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
(2)慈善救助项目支出;
(3)本会行政支出;
(4)经本会理事会批准的其它项目支出。
第四章 权 利
第九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成为忻州市慈善总会创始人,永久会员、永久理事。若基金捐款人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由该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出任理事,法人代表可否成为永久理事,接替人是谁等 事项均由该机构或团体自行决定,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作为本会永久理事,在 理事会内拥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被选任或被提名为理事会及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创始基金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有:
(1)存入银行收取利息;
(2)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增值;
(3)购买债券、股票等价证券;
(4)购置不动产保值、增值;
(5)其它合法增值途径。
第 六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使用管理,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或授权批准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实施。
第十 六条 创始基金的运营、使用、管理情况,每年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做出报告 ,接 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年度报告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 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 2011 年 6 月 22 日忻州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 、修改权属总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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