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慈善总会章程
来源于: 作者: 发表时间:2020-06-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忻州市慈善总会(XIN ZHO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XZ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市内外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山西忻州。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特别困难的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 ”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市内外及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九)指导单位会员,促进市内各县(市、区)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条件是: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表决。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内设机构正副职的任免事宜。 (四)决定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章程于2020年5月26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起实施。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忻州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忻州市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拔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七)经市民政局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八)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符合忻州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第三章 会 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驻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专职常务理事组成。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理事会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会长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会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捐赠活动。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提名内设机构的正副职人选。
(五)提名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行政经费和慈善项目管理经费来源:
(一)发展基金增值部分。
(二)会费。
(三)行政经费专项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捐赠款利息。
(六)兴办实体的收入。
(七)从非定向捐款中提取10%。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上一篇:忻州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 下一篇:忻州市慈善总会监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