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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慈善总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于:   作者: 发表时间:2015-11-21

第一条 为 规范忻州市慈善总会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忻州市慈善总会章 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 金、物资来源(一)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 体、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组织义演 、义卖、募捐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四)兴办慈善实体收入。
      (五)会费。
      (六)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资金、物资的募集

      (一)慈善资金 、物资募集必须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自愿捐 赠外,还可通过义演、义卖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
      (三)严格接受捐赠的手续。接受捐赠的款、物由本会财务部门办理手续,并出具凭证。举办大型义演、义卖、募捐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要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办理交接手 续。
      (四)凡捐赠者捐赠的大额物资且有意愿的,总会要与捐赠者协商提出分发方案,举行公开发放议式,并做好登记、发放、交接工作。对捐赠物资中需要变卖的亦应与捐赠者协商实施,变卖所得,除运输、通讯、宣传、劳务等费用支出外 ,作为捐赠收入存人总会帐户。
      (五)总会对慈善捐款者不论数额多少(除 本人不愿 公开的 外),均采取不同形式予以公示。
        第四条 资 金、物资使用原则

      (一)总会资金按使用范围可分为开办费、专项基金、行政管理经费和社会善款共四部分。各项经费均应单立科目,单独核算 ,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各项经费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
      (二)慈善资金、物资必须全部用于符合总会宗旨和规定的慈善救助和慈善公益事业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私分。 

        第五条 资金、物资使用范围 

      (一)符合《忻州市 慈善总 会章 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赈灾救助、扶贫济困、慈善救助、公益援助等业务范围的,包括项目建设、改造及设备购置投资。
      (二)对孤老残贫等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的生活 、教育、急重 病医疗等 进行康复的资助及对突发性灾难的救助。
     (三)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慈善公益活 动。
     (四)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五)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和工作经费。
     (六)慈善事业机构行政经费及慈善项目管理经费来源,严格按《忻 州市 慈善总会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具体开支范围为:
       1、支付慈善宣传、活动的费用。包括广告费、编印刊物、宣传材料 、制作捐赠证、牌、纪念品及对捐赠者接待、奖励等费用。
        2、支付工作人员工资、补助工资、社会保障、福利及日常办公费用。
        3、支付社会募集者的募集费用、志愿者的生活补助及奖励。
        4、交纳会费及符合慈善总会宗旨的其他活动费用。
        第六条 审批程 序

      (一)专项基金不动本只取息,如遇特殊情况需动用,应经总会执行委员会批准 。
      (二)定向捐款按捐赠者意向实施。原则上不得违背慈善事业宗旨和使用范围。
      (三)捐赠善款的分配,由总会执行委员会按理事会批准的项目审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审批。
     (四)本会日常办公经费开支,由会长或委托秘书长根据预算 安排审批使用 。
        第七条 资产管理

      (一)配备专职会计、出纳人员,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二)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物资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人和会员代表的监督。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务 会计核算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 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 2011 年 月 22 日忻州市慈善总 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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